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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篇

作者:时间:2021-11-24 10:30:25416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 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2020年底 前,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 6-2020年)》:到2020年,全省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约 1420座,包括:公交车充电站590座、出租车充 电站170座、物流环卫等妄用车充...

充电设施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 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2020年底 前,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 6-2020年)》:到2020年,全省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约 1420座,包括:公交车充电站590座、出租车充 电站170座、物流环卫等妄用车充电站300座、公共充电站330座、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城际快充站100座;建成分散式充电桩约35万 个,包括:公共机构麦用充电桩约7万个、公共充电桩约8万个,私人乘用车麦用充电桩约20万 个,满足全省约41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实现电动汽车“走遍珠三角,通达各地市"。
各类充电桩(站)配置要求如下:
一、 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 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
二、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应 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其中广州、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地市不低于20%、専东西北地区不低于 10%o
三、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 逐步推进,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 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 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 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四、 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不低 于20%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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